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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治不当 医院担责
首诊医院被判赔偿15万余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一患者身患肾癌晚期,首诊医院采取错误治疗手段导致病情加重,最终致其死亡。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5万余元。参加救治的另外两家医院因没有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存在漏诊过错,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8日至26日,患者陈先生因“反复腰腹胀痛”,到重庆渝西职工医院治疗,门诊B超提示“右肾结石”。医院在没有排除禁忌症的情况下,立即对陈先生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随后以“右肾结石”收入住院,住院期间又多次实施碎石手术。
  7月18日至8月7日,陈先生因“腰痛加重伴尿频及肉眼血尿”,到重庆市九龙坡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实施“右侧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取石”“双J管置入”手术。8月18日至21日,陈先生再次到该医院治疗。
  9月8日至29日,陈先生因“右侧腰部疼痛、肉眼血尿、肾静脉血栓”,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肾结石碎石手术后导致的肾周感染、下腔静脉及双髂静脉血栓形成”,对其实施抗凝、补液、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随后,陈先生病情恶化,先后到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均被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2014年11月24日,陈先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陈先生的家人认为,渝西职工医院、九龙坡第一医院、重医附一院这3家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误诊、漏诊陈先生所患右肾癌症晚期病症,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陈先生癌症转移并死亡的严重后果,将其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3家医院赔偿医疗、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0.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3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与陈先生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进行鉴定。该鉴定所认定渝西职工医院在对陈先生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前,对手术的禁忌症掌握欠妥,存在不足,客观上也错失了及时了解右肾病变的时机。而九龙坡第一医院发现陈先生右肾组织结构及功能异常,未履行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存在不足。重医附一院对陈先生的鉴别诊断未尽到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存在不足。但3家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陈先生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2016年12月20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渝西职工医院对陈先生死亡的承担20%的责任,陈先生自行承担80%的责任。九龙坡第一医院、重医附一院对陈先生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640640.28元。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3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极大痛苦,对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定渝西职工医院承担2万元,重医附一院承担5000元,九龙坡第一医院承担5000元。另外,鉴定费7500元,一审判定渝西职工医院承担4500元,九龙坡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500元,重医附一院承担1500元。
  综上,渝西职工医院总共应赔偿152628.06元,九龙坡第一医院应赔偿6500元,重医附一院应赔偿6500元。
  渝西职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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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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