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将问题车宣称为“特价车”,并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拆解,并且只享受二手车质保。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消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销售商大连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丰驰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判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2016年4月,大连丰驰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特价销售JEEP车的广告,大连消费者王女士得知后到店咨询。
2016年4月6日,王女士和大连丰驰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辆“特价车”,当日交付了全部购车款17.2万元。王女士在使用一个多月中发现,该车在刹车时有抖动现象。4S店告知王女士,其购买的“特价车”的5个车门与护板均有拆卸痕迹。经查询克莱斯勒官网,王女士得知该车只享受二手车质保。
王女士以大连丰驰公司在销售前未告知车辆的实际情况为由,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17.2万元,赔偿损失2.7万余元(包括购置税、车船税、保险金等),并索要三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非特约销售商处以市价七折的价格购买了该进口车辆,应知晓其风险,另购买时未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到一个谨慎消费者的责任,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大连丰驰公司未能告知王女士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误导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大连丰驰公司返还王女士购车款17.2万元,并增加三倍赔偿5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