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重耳
保险销售误导是行业的一大顽疾。消费者投保被忽悠,想维权却“有理说不清”,以后不用为这种事担心了。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给自然人,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首先,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其次,明确了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其他设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再次,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同时,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两年。最后,明确了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及对相关失职人员问责、追责的监管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违反《办法》应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保险专家指出,所谓的“关键环节”,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如果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还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还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需“双录”的关键环节还包括,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以及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此外,如果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录制内容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治理销售误导,取得了相应成效,但销售欺骗误导行为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导致此类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将大幅提高保险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效能,提高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