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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止P2P债权转让引热议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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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广东监管部门要求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的消息,近几天不断发酵,引得争议声四起。
转让被“口头禁止”
  近日,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6月底就已经接到了金融办的口头通知,不过目前仍没有正式的书面文件。”广东一家P2P平台总裁对记者说。
  多家平台收到的整改通知书也明确提出,要求平台对债权转让进行整改。
  有平台人士告诉记者,7月17日下午,广东省金融办召集广州地区的P2P平台开会,在会上再次传达了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规定。
被指不符合《办法》
  根据多家网贷平台收到的整改通知书,监管部门禁止债权转让,是认为平台产品“债权转让”出借人之间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债权持有周期内通过网络平台系统进行债权转让,不符合去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记者了解到,《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一家P2P平台负责人认为,禁止债权转让的初衷应该是禁止定期和活期的理财。“有些平台的定期或活期理财产品底层实际上是利用了债权转让这个工具,这样可能存在期限错配风险,若新增业务大面积减少,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同时,借款人信息、债权信息不透明,易存在资金挪用情况。
争议个人债权转让
  苏宁金融研究院主任薛洪言告诉记者,债权转让是P2P行业内十分常见的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交易情形的不同,主要分为专业放贷人、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三种类型。专业放贷人模式此前已经被认定违反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现在各大平台都已经不再开展此类业务。而普通债权转让和投资人债权变现两种模式,一直以来都处于政策模糊地带,也是P2P平台一直都未放弃的领域。“P2P平台上投资人之间的个人债权转让行为,主要是一些投资人为了在投资标的尚未到期之前退出,以获得流动资金的方式,并不是经营性行为。”不少平台认为,对于“类活期产品”的确要管控,这部分产品风险确实较大。但将普通投资人正常转让需求也禁止,有点“一刀切”。“债权转让也是投资人债权变现的一种重要模式,不宜全部堵住。“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在其他领域,我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债权转让,如果单单针对P2P平台上的出借人之间禁止转让交易,未免有歧视的嫌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也表示,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中提出对违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整治,但并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个人债权的转让不能理解为金融行为,禁止个人债权转让尚没有上位法依据。“P2P债权转让有一定风险,底层资金频繁转让可能会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扩大信用风险,但完全禁止并非解决上述难题的唯一可行方式,也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杨东说。
平台或绕道规避监管
  禁止转让会给平台经营带来哪些困难,对投资人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州已有网贷平台开始按照监管要求下线个人债权转让业务。7月11日,合富金融发布公告称,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自2017年7月12日起停止转让专区服务,停止接受新发起的投资转让申请;7月13日,金控网贷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债权转让”功能下线说明》,称为保证平台合法合规经营,根据监管部门最新规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新上线的项目将不再支持“债权转让”。
  网贷之家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非深圳地区)共有44家P2P平台存在出借人债权转让功能频道;而这44家平台中,只有21家平台近期发布过债权转让标的。
  网贷投资人、互联网金融观察人士羿飞认为,禁止个人债权转让,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期限错配等潜在风险、加强P2P平台的合规性,但这项措施也会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人对资产流动性的需求,使得P2P市场上一些长期标的,因缺少必要的退出机制而难以获得投资人青睐。另外,如果其他地区没有跟进对债权转让行为的监管,就会导致平台投资人的资金外流,降低本地P2P平台的竞争力。
  还有平台人士担心,禁令可能会导致部分平台以其他方式绕开“债权转让”来保证投资人的流动性,从而出现新的风险。例如,有的平台可能通过质押旧债权来发新贷款,或者实行“借新还旧”,缩短借款周期。
  网贷之家研究员陈晓俊则指出,个人债权转让模式被禁止,将影响到定期理财计划以及一直争议不断的网贷活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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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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