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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禁止导游索要小费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近日起草形成了《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导游的权益和义务,明确指出,导游执业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
  《意见稿》指出,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应该是文明旅游的引导者。《意见稿》规定,导游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近年来,导游强制购物消费和辱骂游客事件屡遭曝光,而“黑导游”事件仍屡禁不止。《意见稿》规定,导游禁止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禁止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禁止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禁止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导游的的执业保障与激励措施,如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外,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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