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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了事咋赔偿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网约车上路一旦“出事”,纠纷解决起来往往会很麻烦。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先后判决了两起网约车赔偿纠纷诉讼。
案例一运营途中被追尾停运损失被驳回
  王先生是来京务工人员,2015年辞职做起了专职网约车司机。后其在载客运营途中,遭遇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撞击,造成其所驾车辆损坏。事故经认定,李先生所驾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李先生承担了王先生的全部修车费。王先生认为其因车辆修理的5天期间无法正常运营载客,损失了营运收入,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停运损失3000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不同意赔偿。双方对此意见分歧很大。最终,网约车司机要求对方承担停运损失被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赔。
  按照《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营运需具有网约车运输证和网约车驾驶员证,该细则同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办理相关手续、证件。本案中,过渡期已满,王先生所驾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没有网约车运输证,且王先生本人也不具备细则中规定的北京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例二变更用途未通知免赔商业三者险
  2016年,原告张某给自己的车辆以家庭自用的名义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张某在滴滴平台上注册,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在一次拉乘客去机场的路上,因为躲避前方车辆开启的远光灯,不慎撞到路边石墩,造成车辆损失,定损为16500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张某诉至法院。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过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偿,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当前在车辆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车辆而从事营运活动,车辆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本案中,张某通过滴滴接下订单,其有收取费用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无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特征。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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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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