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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委会调查发现,9家证券公司开户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5家证券公司整改不到位
作者:黄劼


  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近日,深圳市消委会公布9家证券公司开户协议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整改情况。其中,4家证券公司进行了全面整改,其他5家证券公司的整改依然存在问题。
  据悉,2016年初,深圳市消委会组织开展了深圳市证券开户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评议工作,对收集到的9家(国信证券、大通证券、民生证券、华西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长江证券)在深圳营业的证券公司开户协议文本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法律评析,同时向9家涉评证券公司发出整改的劝谕函并附评议内容。
  从今年1月开始,深圳市消委会陆续收到各证券公司整改情况的书面反馈函。为确保各证券公司按时整改完毕,深圳市消委会于3月中下旬向未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的证券公司发送《关于报送证券开户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整改情况的通知》,要求限期将整改情况函复。截至4月中旬,深圳市消委会收到9家证券公司的书面整改情况反馈意见。
  5月,深圳市消委会根据2016年的调查、评议内容,组织法律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重新梳理,对修改的条款进行了统计和比照研究。各证券公司按照评议意见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招商证券、国信证券、华西证券、国泰君安证券4家证券公司全面接受意见进行了整改,其他证券公司的整改情况依然存在部分问题。
  长江证券、平安证券在回复中称已在官网进行公示,但在其官网上未查询到;大通证券、民生证券未对开户合同公示问题进行回应,在其官网上也未查到。
  大通证券将原条款中对合同修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改为“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或由乙方以邮件方式通知甲方”。深圳消委会认为,大通证券公司的修改并不完全,因为本条款规定合同内容修改时应通知消费者,其内涵旨在保障证券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实现证券消费者的同意权。
  在不当赋予经营者单方定价、单方调价的权利问题上,平安证券公司对消委会评议内容持异议,认为公司不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变更服务套餐、调整后续业务办理范围及收费标准的情形。如果公司变更收费标准,对于新客户,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投资者;对于老客户,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同意调整,否则公司没有权利单方面变更,只能根据客户要求执行相关业务流程后才能变更。
  长江证券将原条款第十九条删除了“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以及“甲方应缴纳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以乙方交易系统内的记载为准”的内容,依旧保留“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费标准”。深圳消委会认为,收费标准、服务套餐等内容属于协议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对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的调整,属于对协议重大事项的变更。该条款赋予了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单方调价的权利,这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稳定是背道而驰的;而且“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的表述十分笼统,没有明确的标准,证券公司可以任意解释该条款。即使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调整,也并不意味着证券公司可以单方调整收费标准,因为这可能关系到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公权力与合同私权利冲突等问题。
  深圳消委会建议,证券公司继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清理整顿和修改完善工作。同时,深圳消委会也提醒消费者,加强法律意识,签订证券交易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委会投诉和反映。深圳市消委会将持续监督证券领域,预防和减少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证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与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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