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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绑架”的“学生奶”追踪
四问“学生饮用奶”推广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连日来,本报刊发的《被“绑架”的“学生奶”》(详见8月30日1版)报道引起全国各地不少中小学学生家长的关注。针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读者反馈梳理出的四方面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进行了分析和回答。
一问:
“学生饮用奶”计划下放至协会之后,能否继续冠名“国家计划”?
  背景:2013年9月,农业部、教育部等7部门发文,将“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工作下放到中国奶业协会,撤销“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原有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有关规章制度自动废止。
  朱巍:2013年9月以后,相关学校和部门在宣传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时,应该全面告知“学生饮用奶”计划相关机构撤销、有关规章制度废止的情况,以满足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
  李斌:目前“学生饮用奶”计划仍称冠名“国家计划”是不合适的。因为2013年9月以后,该计划并非继续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购买产品的费用也并非国家财政支出,而是学生家长自费购买。用“国家计划”的名义来冠名不合适。
二问:
教育部门有无责任对捆绑收费等问题进行整治?
  背景:一些家长反馈,征订过程中,不少地方中小学校存在捆绑收费情况,有的学校还打着“教育部门要求”的旗号。不少家长认为,教育部门对这种行为有责任进行清理和整治。
  朱巍:捆绑收费和强制征订实质上就是乱摊派,属于乱收费范畴。如果教育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来实施,就属于行政乱作为。
  李斌:目前看来,一些地方学校在征订“学生饮用奶”过程中,并未坚持“自愿”的原则。教育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和学生有关的,尤其是涉及捆绑收费和强制征订的问题,有行政管辖的职能。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对家长反映的强制征订“学生饮用奶”、捆绑收费的问题,应当进行规范和处理。
三问:
社会团体制定的“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性质?
  背景: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废止后,中国奶业协会制定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施行。
  朱巍:该管理办法从广义上来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从《立法法》层面来说,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李斌:中国奶业协会是行业协会,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该管理办法属于奶业行业规约,对奶业协会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该管理办法不应以“国家”二字命名,否则让各地有关部门及家长误以为是国家授权行业协会来行使“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推广职能和管理职能,最终容易变成行政助推,这不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四问:
开展“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示范学校”评比、授牌是否合法合规?
  背景:根据中国奶业协会统计,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已有3批共132所学校获得“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示范学校”,遍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家长对此类评比及授牌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提出质疑。
  朱巍:目前来看,行业协会给学校挂牌,给予相关称号,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即便不违反相关规定,有关方面也不能放任乱摊派、乱收费现象的存在,不能纵容甚至鼓励个别学校变相强制征订、捆绑收费,且学校还获一定“提成”的做法。
  在此向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应坚持此类项目的半公益性质,由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拨款,不能以国家项目名义去“赚孩子的钱”;二是,项目应该公开向社会招投标,对其运作过程,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有权知情。
  李斌:虽然法律可能没有禁止此类行为,但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警惕此类评比、授牌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此类行为肯定会增强学校征订“学生饮用奶”的动力,提高学校捆绑收费、强制征订的概率,容易使自愿变成了变相强迫。“学生饮用奶”计划更应该是一种健康观念的推广和普及,让更多的家长和学生认识到喝牛奶会给孩子健康带来好处。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该考量一下,此类评比、授牌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会带来什么影响?对其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进行清理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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