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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非营业房产免征
宁夏开征房产税被误读
作者:孙蔚


    ■本报记者 孙蔚
  不久前,一则“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消息在房地产圈热传。宁夏准备开征房产税?其实,这只是虚惊一场。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宁夏出台的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操作,并非新政。
  这一聚焦众人关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包括10项内容,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要求,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一时之间,该信息被解读为房产税即将全面开征的重大信号,再度引发市场热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记者,该《细则》并非新政,其实早在1987年便已开始实施,此次只是新老条例的更替。对比两个细则可以发现,新旧两个条例内容并没有明显区别,个人非营业房产依然免征房产税。同时,在宁夏此次发布的《细则》中,还提到了国务院在1986年9月15日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指出宁夏版房产税的免征对象,除了前述《条例》的第五条之外,还包括四类人群。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来出租和经营的房子,自己住的房子都是免征房产税的。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类似的乌龙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事实上,全国各地都有此类文件出台,比如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就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该消息在网上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将其理解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
  随后,陕西省财政厅向公众表示,此次印发的房产税实施细则,依据的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该条例2008年的修改意见,只是根据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并非新增或制定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过,这也从侧面说明,房地产税落地的预期已经越来越强,尤其是随着国内房地产调控的持续加码,‘早晚得征房地产税’成了不少人认定的事。”一位正在北京某中介门店寻找合适二手房的消费者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房地产税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业内人士寄予降房价厚望的房地产税的出台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通过诸多流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认为:“宁夏此次出台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性内容,和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是有本质区别的。”严跃进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实际上是包括两种:第一是国家规定的包括商业办公等房源的房产税征收,属于常规性操作;第二是上海和重庆先行试点的房产税政策,主要针对住宅项目。
  张大伟也对记者表示:“就算房地产税真的出台,从执行周期看,起码5年内影响都不会太大。从此前上海、重庆已经开始的试点看,房地产税都是从新增量开始征收,这样政策落地的难度小。在上海,如果不新购房屋,之前存量面积不计算房产税,但如果新购房,将叠加之前存量一起计算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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