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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昨起施行
跟保险销售误导说“再见”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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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今后,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将可以实现回溯,从而和销售误导说“再见”了。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在10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
多维度加强销售回溯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双录”(录音录像)。此前,银行业、证券业均实行了“双录”制度。
  根据《办法》和《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双录”的内容方面,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要全程录音;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业务,应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
  为了统一规范该项业务,《通知》从明确提示、录制要求、自助终端、问题整改等7个方面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要求,并针对不同险种例举了“用语示例”。
资料保存不少于5年
  进行录音录像,消费者可能会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对此,《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办法》明确,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根治“说不清”顽疾
  罗青表示,销售误导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也是监管部门“亮剑”行动的打击重点。新规的发布,将解决消费者投诉时“说不清”的问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治理销售误导。“新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将销售欺骗误导高发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纳入本次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罗青说。同时,也注重可行性,兼顾现实性,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根据可回溯管理的实施效果逐步扩大可回溯管理的渠道、险种和人群等。
  保监会消保局检查处副处长王毅表示,新规将有效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率。下一步,保监会将推进文件规定的实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重拳打击,并追究相关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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