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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提示不容乐观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具有主体责任,然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近日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情况不太乐观:“经常提示风险”的机构仅占比1/3,“偶尔提示”占比53%,还有15%的金融机构从未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过风险。
  根据《2017中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充分享有权益知情权”的金融消费者占比高达94%,但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了解程度”情况不容乐观,其中“基本熟悉”和“特别了解”总计占比仅为12.41%,“基本了解”为34.88%,“了解一点”为45.74%。
  《报告》还显示,有近半的金融消费者并不知悉保留、查找、取得维权依据,有多半金融消费者并不知悉如何向维权机构投诉处理,有29.46%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曾遭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但金融机构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仍然做得不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武岳处长表示,金融消费者教育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金融消费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据悉,《报告》通过网络问卷的方式面向全社会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回收有效问卷3225份。在受访者中,18岁以下占比2.5%,18-25岁占比24.9%,25-40岁占比38.5%,40-60岁占比32.7%,60岁以上的占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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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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