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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电子商务须打牢法治基础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10月29日,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 “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首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在激发市场活力、便捷交易、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在公民信息安全、数据争议、网络侵权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规制。与会专家呼吁“良法管用,尽快出台”。10月31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电子商务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杜石平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经济发展,尤其是对新兴业态、电子商务、数字经济、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寄予厚望;而法治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北京工商大学吕来明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新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竞争应该更加看重数据、数字等新的竞争资源,在管理和规制上也应有新的观点和看法。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新型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形态下,它的竞争规制发生了重要变化,其中出现了直接损害用户、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对此该如何规制,需要考虑;同时,任何创新和发展都应该得到规范,这样它才能健康,才能长久。《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规范法、保护法、促进法,它规范的是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行为规范,保护的是各方权益,其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创新,使得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上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定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出台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上关于电商平台的定义存在差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曾宪亮表示,在工商管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究竟什么人可以办第三方交易平台”“办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等问题,比如银行承办的交易平台的交易量并不亚于京东、淘宝,但在监管过程中会遇到消费者投诉找不到解决主体的问题。因为这个平台在名义上有一个主体,IC备案是另一个主体,而处理投诉的管理部门又不是一个主体,他建议应加强这方面的法治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书星表示,有关平台责任,虽然业界对于其对入住商户有类似监管的义务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平台责任是否能与现有法律分割、是否能够解释平台责任还存在争议。法院曾经把平台当做居间者,适用于一些居间合同,后来发现很多问题解决不了,于是又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进行关联,但发现又存在平台责任分散、缺乏独立的概念等问题。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表示,应通过相关立法,确立更为有利于消费者的保障机制以及更加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综合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而全面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邱宝昌认为,在网络交易纠纷处理中,网络交易平台单纯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权、责、利的划分不太合理,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由于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大部分都是“免费、平台化竞争”,盈利模式趋同,因此应积极引导行业自我规范和发展,积极发挥行业内部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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