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在热水器、油烟机、灶具等产品上侵犯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公司网站、淘宝网及相关广告宣传中侵犯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樱花”,侵犯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声明人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名终字第0017号判决书,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此声明声明人: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
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