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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一定要做登记变更
作者:汪志


    ■汪志
  郑先生原是“晨峰酒家”的老板,由于他脑子灵活,诚信经营,生意很红火。一年前,远在深圳的表哥请他去打理一笔大生意,于是他将店转让给了一个叫张某的朋友经营。
  郑先生到深圳工作后,有一天接到妻子从老家打来电话,说自家的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了。郑先生一愣,这个账户开了十几年了,家里的大小收支和酒店的业务往来都用这个账户,怎么会被查封呢?
  电话里,妻子带着哭腔说:“刚才法院的人送来了传票,说有人告你欠100多万元,叫我通知你赶快回来应诉。”
  郑先生快要气炸了,自己远在深圳,又没欠人家钱,平白无故账户被查封,又被告到法庭。他左思右想也没有眉目,只得立刻回家。
  拿到法院传票和起诉书,郑先生才知道是一个叫张某有的人告了他,说他的“晨峰酒家”欠下酒款100多万元,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法院判决归还。
  郑先生觉得奇怪:自己不认识张某有啊。再说了,那个店一年多前就转让给了张某,他欠下的钱,凭什么告我?
  郑先生立即拨打张某的手机,却被告知对方手机已停机。他驱车来到“晨峰酒家”,发现店门已关,还被贴了封条。
  没办法,郑先生来到了法院。法官告诉他,因他的店欠人家货款一直不还,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了他的账户及店铺。郑先生连忙解释说,这个店早就转让给了张某经营。他边说边拿出转让协议书:“法官同志,这个店早跟我没关系了。”
  法官看了看协议书,说道:“据调查,‘晨峰酒家’的字号及业主还是你郑先生啊!”
  这时,原告张某有来到了法院,一下子跪倒在郑先生面前:“郑老板,你就高抬贵手吧!这100多万元都是我向亲戚朋友借的,如果你不给我,我可就活不下去了。”说着,张某有拿出了十几张欠条,上面除了“晨峰酒家”的盖章外,还有“张某代(郑先生)收”的字样。
  郑先生将转让协议交给了张某有:“你应该跟张某要啊,为什么告我呢?”
  张某有看了后说道:“我可从来没见过这个协议啊,而且我只认营业执照上的酒店字号和业主名字。张某亲口跟我说,他只是个打工的,我不告你告谁?”
  郑先生十分生气,都怪自己一时大意啊!当初,他将店转让给张某时,就想到去做工商变更,将酒店字号及营业执照业主全部注销。可当他让张某重新命名注册,张某却说:“大哥,你这个‘晨峰酒家’字号老,牌子亮,如果重新命名注册,我一切得从头开始。不如让我继续发扬光大这个老字号,有朝一日你郑老板不在深圳干了,回来我再把这个店还给你。”于是,郑先生就答应了张某,可想不到被张某钻了空子,自己还惹上了官司。
  半个月后开庭,由于有那份转让协议,而且实际经营者确实是张某,法院判决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支付欠款责任。
  这起官司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中,从形式上看,虽然郑先生与张某签订了书面转让酒店的协议,但关键是该店系经过工商登记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合法有效的转让除了有书面协议,还须通过“工商变更”这个特定程序,否则,可能会产生“连带支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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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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