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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车主贷款买到里程超标车法院判汽车金融服务费不该收
作者:冯松龄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机动车,发现车辆中的包装和防护材料被毁损、抛弃,交车时里程数严重超过正常标准。消费者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金融服务费和机动车上牌费,并三倍赔偿上述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驳回了其三倍赔偿的诉求。
  消费者赵先生诉称,2017年6月9日,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Jeep2.4指南者白色机动车一辆,车价24.18万元、保险费1.2万元、购置税20666元、验车费1800元,预付订金5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分期2%手续费。
  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照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分别支付了订金5000元、整车销售款67800元、购置税20667元、上牌费1800元、金融服务费3380元和验车费410元,合计99057元。但是,汽车销售公司仅给赵先生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购置税发票,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费发票和上牌费发票。
  2017年7月21日,赵先生到汽车销售公司处提车时,发现其违反约定义务和有关法律规定,在验车期间将赵先生所购车辆中的包装和防护材料毁损、抛弃,交车时里程数严重超过正常标准;且接收车辆时,车内脏乱,到处都是烟灰,不符合新车交车标准。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赵先生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赵先生已经知晓了该费用才缴纳的。赵先生的车辆并没有任何损失,不同意支付车辆更新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收取部分工本费和验车费,汽车销售公司收取上牌费也应当退还。
  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对赵先生要求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赵先生索要车辆损失费1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赵先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损失,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赵先生金融服务费3380元、上牌费1460元,驳回其三倍赔偿和车辆更新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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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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