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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购年货“递”出顺畅舒心
作者:庞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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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军/摄
  编者按 春节将至,网购年货节带来浓浓年味儿,快递小哥也忙得不亦乐乎。一些快递企业纷纷亮出“春节不打烊”公告,以满足人们需求。如此一来,本就“上榜”《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维权热点的快递服务业,又将面临大考。年货数量大,物流人手少,快递能否及时到货、快递物品是否受损、如何维权等问题凸显。为了让广大消费者过个欢乐祥和年,本报通过分析近期受理的典型快递投诉案例,发现“索赔难”问题占比较大,仍是维权痛点。针对快递市场赔偿标准现状,需要社会各界合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庞建新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称,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快递服务业也随之飞速发展,由此而来的快递服务投诉也成为消费维权的一大热点,2017年邮政服务类投诉共10502件,占服务类投诉的2.74%。而国家邮政局近期报告显示,2017年11月国家邮政局共受理消费者申诉335824件,其中涉及快递服务问题的325269件,占总申诉量的96.9%。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报》也收到了大量有关快递的投诉,主要问题集中在快递延误、快递物品损毁、快递物品丢失、未保价赔偿纠纷等问题。
案例盘点
快递投诉中的奇葩事儿

谁给我快递的红糖姜茶?
  北京市消费者邢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她本人不在时,家中收到快递包裹要求货到付款,她先生以为是她网购的商品,没有犹豫就直接付款640元。邢女士回家打开包裹后发现,她根本没有买过这些红糖姜茶,且快递单上没有寄件人姓名和电话,无从联系,她怀疑自己遭遇诈骗。
  本报接到投诉后联系到物流企业核实。由于快递单上没有寄件人的有效联系方式,该快递公司赔偿了邢女士损失640元。邢女士气愤地表示:“莫名收到这样的包裹,我们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谁来保护呢?”
4万元蓝宝石丢失赔500元?
  2017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消费者林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通过顺丰速运(以下简称“顺丰”)从河南寄出一粒6.55克拉天然蓝宝石,但收件人称只收到一张蓝宝石鉴定书,宝石不见了,而这颗价值4万多元的蓝宝石,顺丰只赔500元,非常不合理。
  对此,顺丰回复本报称,经核实,到件外包装完好,收货方未当面验货,签收后反馈内件为蓝宝石鉴定书一张,同运单填写的托寄物内容文件一致,故无法判定为顺丰公司原因导致内件部分遗失。顺丰还表示,因寄出前客户未选择保价业务,故前期提出500元赔付方案,符合公司运单背书契约条款;后期与客户沟通,考虑到本公司业务员在寄递前确实未强制要求客户当面开箱验货,根据公司一贯秉承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故特殊申请提高赔付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对此,林先生表示还是不能接受,但囿于举证困难等原因纠纷至今未解。针对如此高价物品为何不保价,林先生表示:“保价太高容易被盗。”
取证难,保价也不赔?
  快递保价,真能保得住消费者权益吗?近日,广东珠海市消费者陈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其于1月10日快递一台物品价值2万元的仪器,保价2000元,1月13日货到后签收人是“门卫”。1月24日,收件人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损坏因此寄回。陈女士向快递公司索赔被拒,理由是“时间太长,无法取证”。
  陈女士表示很愤怒也很困惑:“自己明明保价,却一分钱赔偿也没得到,这是什么道理?”
文件丢失咋赔偿?
  辽宁鞍山市消费者金先生投诉称,其通过顺丰向上海邮寄了含有身份证、发票收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机构代码证、名章、发票领购簿、合同等十多件重要文件的原件,因送件时单位无人,上海收件方未接收快递,后由快递员发回库房,但随后却被通知快件丢失,这给金先生本人及其工作造成了巨大损失。
  顺丰承诺赔付金先生6000元,但他表示不接受:“我只想找回原件,或者按照补办原件的实际费用赔偿我即可。”经过协商,顺丰口头同意了金先生提出的“补办原件费用实报实销”的赔偿要求。
生鲜送货延迟咋赔合理?
  广州市消费者邱先生投诉称,他快递了一箱价值160元的水果,申通快递承诺两三天会送到,但半个多月后才送到,水果全都坏掉了。申通快递只肯按物品价值赔偿,而邱先生说此前其他快递公司遇到快递物品受损时,都是按照货物价值双倍赔偿的。对此,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清安表示,依据《民法通则》中过错原则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最高赔偿不能超过原价值,因此,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市场调查
赔偿“邮资三倍”成共识?

  从本报收到的大量快递投诉来看,“索赔难”问题占比较大,仍是维权难点。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记者调查发现,很多快递公司以此作为处理消费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有一些企业制定了内部契约。例如,圆通快递面单在寄件人一栏标明“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保价金额赔偿”;而中通快递面单提醒,“未保价快件遗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价值赔偿,每件最高不超过1000元,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顺丰快递面单有一条特别声明:“寄件人寄递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寄件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同时面单背面标明,“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坏或内件短少,则按照投保金额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针对赔偿标准中一些消费者不认可的问题,快递企业纷纷表示,实际赔付额都远不止三倍邮资,即便这样也得到不到消费者的认可。中通快递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企业也很困扰,只能协商解决。”
专家观点
制度漏洞亟待解决

  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快递业最大的问题是法律不明确。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驿永智库创始人邵钟林则直言:“一些快递企业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邮资三倍来赔偿的做法是不对的!”
  那么,快递企业到底该遵循哪些赔偿标准?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侯延波曾明确表态,对邮政企业承运的邮件,《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对于快件的赔偿规定,《邮政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快件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对于没有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因此,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既然快递公司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的普遍业务,那么快递企业切莫将《邮政法》规定的三倍邮资赔偿标准作为“口头禅”来减轻责任。
  邵钟林表示,快递企业依据民事法律赔偿时应遵循契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以及诚信原则。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则认为,消费者快递纠纷问题根源在于制度上有漏洞,对于快递业蓬勃发展的当下,如果不从根本上给予解决,必然会对快递经济发展形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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