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电动汽车进入置换期,废旧电池何去何从?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记者倪敏)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第一批电动汽车运行已经进入置换期,这意味着部分动力电池开始进入报废期。那么置换下来的汽车废旧电池该如何处理呢?
2月26日,由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办法》指出,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办法》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具体而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同时,《办法》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工信部将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电动汽车产量为79.4万辆,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超过170万辆。从2011年开始正式进入市场的国内第一批电动汽车目前已经开始进入了置换期。动力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心脏,无论是从绿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经济性的角度,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加强管理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我国不断完善相关体系。2017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提出电动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负责建立废旧回收网络。此后,国家标准委又发布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等标准,使动力电池回收向前迈进一大步。
据悉,从新能源汽车上退役的动力电池,能量残余仍在70%以上,经挑选、测试等环节之后,可进一步应用在储能、分布式光伏发电、家庭用电、低速电动车等诸多领域,体现出巨大的再利用价值。之后再进一步报废,从废旧电池中提取钴、镍、锰、锂、铁和铝等金属,有预测称,所创造的回收市场规模在2020年将突破100亿元,到2023年达到2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