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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篇
“消法”细化有看点 地方亮招治痛点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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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工商执法人员教消费者辨识假冒伪劣商品。
图二:工商部门开展《消法》宣传进商场活动。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修订颁布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均简称《消保条例》)。2017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密集出台的一年,作为规范消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各地《消保条例》除了对新《消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进行完善,做了进一步细化,使得其更具操作性外,还充分体现了地方的特色,有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地方新《消保条例》密集出台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新《消法》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公益诉讼等作了重要规范,新增远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耐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承担等新制度,并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了规定。
  新《消法》颁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消保条例》中多项内容与新《消法》不一致,亟待修改,也亟待从操作层面作进一步细化。各地消协组织在中消协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各地《消保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在新《消法》基础上,结合本地的消费热点和维权难点,进行细化,有了新的突破。
  上海市是新《消法》颁布实施后,第一批完成地方《消保条例》修订的省级行政区之一。早在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就讨论并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随后,甘肃、黑龙江、辽宁、安徽、江西5省也陆续于2015年、2016年完成了当地《消保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7年是地方《消保条例》密集出台的一年,从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这一个3·15年度,山东、浙江、江苏、湖南、河北、陕西、广西、湖北8个省陆续修订出台了《消保条例》。这些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在新《消法》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并有进一步的发展,亮点纷呈,为以后《消法》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实践探索,提供了借鉴。
盯准消费痛点
  近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各地的新《消保条例》非常重视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规范,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细化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相关地方法规也十分重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例如,安徽《消保条例》强调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商户的身份信息、行政许可及其他资质信息具有审查义务,而且必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辽宁的《消保条例》明确规定对炒信行为的制裁措施,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2017年7月通过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即“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同时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规定,会受到最高50万元罚款的处罚。
  河北《消保条例》还细化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加完善。《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未界定何为商品完好。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的惯例,河北《消保条例》细化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标识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投诉中的热点和难点,如何规范预付式消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不少地方在新实施的《消保条例》中也都有体现。
  例如,上海和安徽两地规定“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辽宁省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省市《消保条例》中,对于预付式消费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江苏将“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行为列为欺诈行为,允许消费者对此类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山东还规定,未按照规定退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消费者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浙江也规定,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入2018年,地方《消保条例》又有新进展。1月18日,湖北省的《消保条例》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就预付卡、营利性医疗、非学历教育、商品房、汽车、金融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领域进行立法规范。如明确营利性诊疗机构不得过度诊疗和夸大诊疗效果;规定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4S店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费服务;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规定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不低于8年。这一系列制度设计切切实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通过列出欺诈行为清单,不仅给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更是让消费者易于识别欺诈行为,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让经营者明白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欺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起到警示作用,督促经营者严格自律。
让《消法》更接地气
  《消保条例》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消法》的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颁布。1993年《消法》颁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陆续出台了当地的《消保条例》。这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在1993年《消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践,对其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较好地适应了各地的消费市场状况,满足了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
  但随着新《消法》的实施以及消费方式、消费热点的变化,各地的《消保条例》中有些内容与新《消法》不一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消费维权的需求,亟待修改。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是应对消费领域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需要,是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水平的需要,工商等行政部门和消保委的一些创新工作方式,需要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和长效化,这也是落实新《消法》的迫切需要。
  此外,新《消法》实施以来,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不少“落地难”的问题,许多新兴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耐用商品”范围划定不明确,在举证倒置的权利行使上有较大分歧,造成消费者空有“尚方宝剑”却有心无力,执法监管亮剑无底气。
  对于这些缺憾,专家建议,各省人大可以在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中进行弥补,在基于新《消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做出更具突破性的规定。例如,对预付费消费、洗染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各种细化规定,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制定中的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提供新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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