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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约定“定金不退” 法院判格式条款无效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10万元定金。后来由于双方的原因,购房合同没有履行,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讼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退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017年6月14日,重庆铜梁区消费者唐女士与重庆天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下简称天诺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购买由天诺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唐女士向天诺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并约定7天内(2017年6月21日)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定金不予退还。
  然而,唐女士与天诺房地产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没有实现。唐女士认为这意味着《商品房订购协议书》自动解除,天诺房地产公司应将10万元定金退还给她。而天诺房地产公司则称《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已约定定金不退。无奈之下,唐女士将天诺房地产公司诉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中约定唐女士应在签订本订购协议书后7天内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同时唐女士所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唐女士所签订的合同为天诺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制作,“定金不予退还”为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免除了天诺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唐女士的责任,且因未签约原因不可归责于唐女士,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天诺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返还唐女士定金10万元,并支付唐女士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据此,重庆铜梁区法院一审判决,天诺房地产公司返还唐女士定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天诺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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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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