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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重庆 查处1起商标侵权案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近日,重庆市个体工商户杨某销售的膨化食品“旺福旺大礼包”,因侵犯“旺旺大礼包”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重庆市工商局渝北区分局处以行政罚款18万元。
  2016年1月10日,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渝北区工商分局投诉称,杨某销售的产品突出使用“旺旺”标识,企图借“旺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达到混淆视听牟取暴利的目的,侵犯了该公司代理的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渝北区工商分局立即对杨某的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带有“大礼包”“旺福旺”“拜年娃娃”等文字、图案的“旺福旺”大礼包商品162件。
  据了解,杨某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期间,于2016年1月10日,以30元/件(每件10袋,规格718克/袋)的价格,从生产商漯河市绿康食品厂购买该批次产品,以70元/件(7元/袋)的标价销售,实际售价70元至80元每件不等。至2016年1月15日止,杨某违法经营额为1.13万元。
  经过调查,“旺旺”商标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号4710105号,注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大礼包”商标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9223324号,注册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渝北区工商分局认为,“旺旺”“大礼包”是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旺旺”“大礼包”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杨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渝北区工商分局责令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产品“旺福旺大礼包”162件,罚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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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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