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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遇车祸身亡 肇事车主该否担全责
作者:余知都


    ■本报记者 余知都
  常人遭遇车祸后身亡,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恐怕没有什么争议。但如果遭遇车祸的人是一名癌症患者,且不是车祸当场身亡的,又该如何分担责任呢?近日,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肇事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意外车祸致癌症患者身亡
  2017年1月2日傍晚时分,在长沙市新开铺路北家河路段,54岁的彭某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时,被陈某驾驶的车辆(由南往北行驶)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陈某赶紧将彭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彭某在事故后的12天突然死亡。
  交通事故并没伤及彭某的要害部位,怎么会突然死亡呢?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彭某符合肝脏病变(肝癌、肝硬化)并发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引起食管、胃肠大量积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彭某死亡后,其家人多次找陈某,要求陈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的责任对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的车辆除了交强险,还购买了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陈某跟保险公司沟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彭某的死亡原因是肝脏病变引发的自身综合疾病导致休克死亡,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或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几经协商后,保险公司称,最多按照10%的责任赔偿。彭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赔偿意见,坚持认为彭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肇事车主陈某应对彭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多次协商未果后,彭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陈某和保险公司告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担全责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彭某是癌症患者,其死亡与自身患病有很大关系,相反与交通事故关系不大,希望按照损伤参与度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是否扣减受害者本身责任部分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死者彭某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彭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致死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保险公司要求计算损伤参与度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彭某家属42万元,陈某在保险赔偿限额外赔偿31万元。两被告合计判赔73万元。
  案件承办法官雷金菊解释说,本次事故中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陈某相关,不能因为彭某个人体质问题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民事赔偿的时候不应当考虑受害者自身疾病导致的损伤参与度问题。陈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已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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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伤参与度 指外界损伤与实际发生后果的因果关系,体现了外界侵权行为与受害者伤亡结果的比例关系。以交通事故为例,如经鉴定伤者构成十级伤残且参与度为80%,就表示伤者的十级伤残有80%是由交通事故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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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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