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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袋烫伤新生儿 经销商被判赔15万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巫溪县文峰镇新生儿陈晗(化名)被漏水的热水袋烫伤至9级伤残,巫溪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热水袋经销商赔偿陈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033.9元。
  2017年4月9日,小陈晗的父亲陈先生在明成副食店买回一个永字牌电热水袋,用于给小陈晗助热保暖。不久,小陈晗的母亲发现热水袋排气孔有热水渗漏,并将小陈晗后背及腿部严重烫伤。治疗期间共花费95987.90元,明成副食店垫付了2万元。
  同年8月25日,在巫溪县消委会支持下,小陈晗的父母以小陈晗的名义,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成副食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1055.92元。
  根据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鉴定检验站所作鉴定:电热水袋标志、说明、结构、元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根据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对小陈晗的伤情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
  法庭上,明成副食店主辩称,热水袋爆裂的原因不能明确。他是在个体工商户李某某处批发的热水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能指出供货者,因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电热水袋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但没有按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对存在危险进行警示标示和说明,因此本案电热水袋存在产品缺陷,且为致原告小陈晗烫伤的原因。
  经核算,原告小陈晗因烫伤形成的损失共计158033.9元,扣除被告明成副食店已垫付的2万元,还应赔偿原告小陈晗138033.90元。
  日前,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明成副食店赔偿原告小陈晗13803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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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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