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警示台
非法拘禁他人9名传销人员获刑
作者:朱海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拘禁手段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9名传销组织成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11个月不等。
  据了解,2017年7月2日,被害人王某被网友“吴秋媛”从浙江省杭州市,骗至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状元洲附近一居民楼4楼的传销窝点。随后,该窝点成员朱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9人,为逼迫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采取轮流看守、限制通信及要求接受授课等方式对王某进行非法拘禁。期间,王某某、孟某某、赵某某、游某某等4人对王某进行殴打。4天后,来自山西省太原市的崔某又被骗至该窝点。与王某一样,崔某被传销组织成员轮流看守、限制通信并要求接受授课。期间,为逼迫崔某加入,传销组织成员欧某某甚至将崔某的头摁入水桶中,并对其扇耳光,以暴力手段相威胁。
  2017年7月13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捣毁了该传销窝点,将该案9名涉嫌传销人员抓获。此时,王某已被非法拘禁长达11天,崔某也被非法拘禁了7天。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欧某某、王某某等9人,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拘禁人数达2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亦可酌情从重处罚;9名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7年11月30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到11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游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今年3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4 版:要闻·规直打传】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非法拘禁他人9名传销人员获刑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