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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系列报道
如何打赢这场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作者:任震宇 李青山


  编者按 日前,广东省消委会就生产销售假盐提起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一审胜诉,这意味着消费公益诉讼的诉求拓展到惩罚性赔偿领域并得以落地,在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消费者组织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如何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进行探讨。为进一步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本报自即日起开设“探索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栏,围绕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面临的制度性难题进行系列报道。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李青山
  日前,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3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消委会提出的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等诉求。这是自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法院支持。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多位相关人士,他们讲述了这起里程碑式公益诉讼背后的故事。
为何要提惩罚性赔偿诉求
  2017年4月,广东省消委会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的4份《检察建议书》,认为4起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广东省消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缜密的研究和调查,2017年10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正式提起4起与销售假盐相关的消费公益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4起消费公益诉讼中,广东省消委会除了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诉讼费外,还要求其承担销售假盐收入10倍的惩罚性赔偿。
  在提起诉讼之前,广东省消委会调查发现,其他消费者组织此前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大多数是制止之诉,也就是要求法院制止被告的某种侵犯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企业被起诉后会很快整改,所以诉讼结果往往是撤诉、和解,产生的影响力有限。
  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告诉记者:“我们认为,消费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不仅要制止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不法行为,还要严惩,以遏制犯罪。所以,如果公益诉讼只停留在制止层面,只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很难达到上述目的。而经济赔偿就是最好的武器。相比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让不法经营者更有痛感,也更能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消费公益诉讼诉求中,只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并未将“赔偿”作为诉求明确列入。为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广东省消委会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诉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向记者解释:“一般的消费者买盐后不太可能保留小票留待日后维权,所以这一案件很难找到直接受害人。但没有受害人起诉不等于就可以免除不法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消费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在难以找到具体受害者的情况下,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就是发挥其替代性的作用。既然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享有10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相应地,消委会也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为何以获利额作计算标准
  在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4起消费公益诉讼中,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采用的是根据其违法销售价款作为赔偿计算基数的方式,即不法经营者销售了多少假盐,销售价款为多少,再乘以10,即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如在起诉彭某某等7被告的诉讼中,广东省消委会根据此前的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确定7被告生产、销售食盐120吨,收入约126746.34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处以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即被告应承担1267463.4元的赔偿金。
  “由于此前消费公益诉讼没有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没有经验可循,当时我们考虑到涉及食品的案件还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出了违法销售价格10倍的惩罚赔偿金,这样就免去了民事赔偿中以直接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和计算标准的限制。”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告诉记者。
  无独有偶,在2017年10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另一起假盐案消费公益诉讼中,同样提出了以假冒伪劣食盐销售额为基数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也获得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告诉记者:“我们也考虑过其他一些办法,但是最终还是认为,以销售所得总价款为计算依据最合理,取证成本也最低,被告也认可这个计算依据,这个计算标准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说明它确实是可行的。”
惩罚赔偿金为何上缴国库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置是由法院缴付国库。
  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告示记者,虽然是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但赔偿金不能直接判给消委会,因此如何处置这笔赔偿金确实是个问题。“公益诉讼是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私益诉讼则是具体受侵害的消费者主张权益,所以我们主张赔偿金由法院来代管,消费者来主张,消费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从这笔赔偿金中获得一部分,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诉讼时效到期后再由法院上缴国库,这样就解决了赔偿金处置的问题。”
  法院的判决并未同意由法院托管,而是判决将惩罚赔偿金直接上缴国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告诉记者,将惩罚赔偿金上缴国库,其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变得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差不多了,所以这确实不是最理想的方案。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决,原因在于公益诉讼的惩罚赔偿金缺乏更好的处置途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向记者表示,在此之前的诉讼案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就出现过“处置难”的问题,财政部门不管这些赔偿金,也没有第三方的基金托管单位,所以虽然知道公益诉讼的赔偿金不同于行政罚款,上缴国库并不合适,但在难以处置的情况下,也只有将赔偿金上缴国库。“将民事惩罚赔偿金上缴国库,在目前的情况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未来我们希望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将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与私益诉讼的赔偿责任衔接起来,这才是消费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更理想的处置方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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