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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渐行渐近
作者:周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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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暂行办法》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加上此前下发的试点通知和产品开发指引,税延养老险配套制度接连亮相,意味着税延养老险正在渐行渐近。
  据了解,中国太保、泰康养老、太平人寿等一些险企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已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待产品获得批复后,将即时启动销售和服务。
有三类产品可供选择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指的是购买了相关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在降低个人当下税务负担的同时为将来的养老准备一份钱。
  指引明确,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为积累期、领取期两个阶段,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
  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三类共四款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二是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三是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据悉,客户投保后也可以进行产品转换,但要支付一定的产品转换手续费。
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参保人在拥有多种类型产品选择权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充分的消费者保障。
  对于保险公司的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四不得”,即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而且应当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税收优惠7折至9折
  据了解,早在2007年税延养老险便已在上海发起动议,然而直到今年才驶入快车道。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宣布5月1日起税延养老险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3地试点。随后,税务总局出台税延养老险抵扣细则。5月7日和18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暂行办法》相继下发。历时10年,保险界翘盼的税延养老险终于“靴子落地”。
  工银国际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周琴表示,税延养老险从缴费、投资收益、领取三个环节,都将享受到税收优惠。根据目前的政策,税延型养老险产品相当于打了7折至9折。
  专家提醒,税延养老保险采取的模式是缴费时税前扣除、领取时扣税,税收优惠幅度和工资收入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参与。目前还不用缴个税的人也就谈不上税收优惠了。 (周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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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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