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渐活跃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因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管束之外无序发展,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还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称,从2015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1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北京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介绍说,民间小额贷款很容易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彼此诱发”,犯罪表现形式主要为索债型犯罪和衍生型犯罪,后者主要表现为: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造成惨重损失;还有少数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此类案件主要特点为涉案金额大,人员众多,易引发涉众案件;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涉案罪名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多样。”陈胜涛说,根据北京二中院的调研,此类案件发生原因为借款人法律知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盲目投资,投机逐富心理驱动;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
以北京二中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为例,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虚构合纵连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能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项目,诱骗被害人雍某等多人将名下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用所借款项投入所谓的养老服务项目。后被告人无力偿还钱款,被害人不仅未曾享受到所谓的养老服务,更面临着可能失去名下房屋的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陈胜涛提醒说,面对高回报产品,投资人应冷静分析,比较收益与风险,审慎参与;在帮他人办理民间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轻信不盲从;在处理名下不动产进行投资时,更应慎之又慎,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另一方面,借款人应理性借贷,避免盲目借贷;树立诚信意识,做到诚信借贷。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积极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北京二中院建议,监管机构应积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风险预警和处理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风控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障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周重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