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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攻坚啃下维权硬骨头
广东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新模式
作者:李智华 唐文星 李青山


    ■李智华 唐文星 本报记者 李青山
  自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国内各消协组织提起了数起消费公益诉讼,从制止被告的不法侵害行为,发展到提出惩罚性赔偿。日前,广东省消委会起诉生产销售假盐案一审胜诉,成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里程碑。消费者保护的司法实践每迈出一小步,都标志着法制建设前进一大步,背后凝聚了众多致力于消费维权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经年付出的努力。
消委会
整合专业力量

  消费公益诉讼是消协组织的一项新职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广东省消委会意识到自身专业力量不足,一方面在内部挖掘和积极培养消费公益诉讼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争取外部支持,增强消费公益诉讼力量。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告诉记者:“实干敢干、勇于创新,多方共同努力,是推动广东消费公益诉讼走在全国前列的关键因素。”
  早在2013年6月,广东省消委会就邀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前来广东省消委会进行业务交流,双方对开展消费领域执法维权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深入探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联手合作等事宜。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消委会在广州牵头召开了全国性的法律研讨会,邀请全国各地专家学者、广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工作者,围绕2014年福喜过期肉、高速公路延长收费、兰州水污染等涉及范围广、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探讨,为公益诉讼实践奠定理论和认识基础。
  2015年4月,广东省消委会在国内率先成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在管理规定中明确公益诉讼律师团的性质、管理、运作等准则,强化了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争取中消协法律援助,争取专家学者支持。律师团在此后的公益诉讼选题论证、诉讼策划和诉讼代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作用。
  2017年2月,广东省消委会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签订并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在全省检察系统和消委会系统实施,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率先在全国建立与检察机关联手协作的公益诉讼合作机制。据了解,该意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不仅界定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而且建立了公益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案件信息通报、办理协助、支持起诉和鉴定机构推荐等5个制度,明确了双方互通共享公益诉讼案源、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案件信息,以及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面充分配合协作的规定。
律师团
深度参与诉讼

  来自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是消委会开展公益诉讼不可或缺的力量。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成立后,来自国鼎、金轮、广强律师事务所的8位律师积极配合广东省消委会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的目标和方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先后对淘宝商家“好评有礼”和“好评返现”、羊城通无法挂失,以及押金信息披露不足、“水电气”企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广深铁路票价差异等涉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公益诉讼可行性论证,并启动诉前的取证程序。
  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问题,律师团反复研究,协助寻找突破口,并形成法律分析意见提交法庭,分别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探讨赔偿之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际上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我国专家学者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研究及主张”以及“关于赔偿金的认定、处理建议”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为实现“赔偿之诉”提供有力支撑。
  律师团成员在获悉消委会作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其经费来源全部依赖行政拨款,预算项目中并没有专门款项可以用于支付因公益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后,主动承担了差旅等费用。在假盐案索赔诉讼中,广东金轮事务所多位律师义务代理诉讼,贡献了宝贵时间和专业力量。
检察院
推荐多起案源
  “广东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广东省消委会顺利提起多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胜诉发挥了作用。”全程参与了6起消费公益诉讼案的广东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彭玺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区人民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积极向广东省消委会提出诉讼建议,特别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主动参与广东省消委会诉讼研讨,推荐多起诉讼案源。广东省消委会在2017年提出的6起公益诉讼当中,有5起都来源于检察院系统。作为假盐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证据收集、庭审辩论、力量支援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病死猪肉案的赔偿性诉讼中,广东省消委会首次面临如何把刑事案件证据转化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工作。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协助下,工作人员与律师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查阅了共计34卷厚厚的卷宗材料,翻印了长达4000多页合计20多万字的证据资料,用一个星期的时间进行归类整理,最终制成了该案完整的证据材料档案。
  在假盐案消费公益诉讼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民事行政检查处检察官薛志英作为代表参加庭审。薛志英告诉记者:“我们支持消委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户提出公益诉讼,检察院不仅提供案源线索,而且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向消委会提供有力证据。”
  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广东省消委会手握充分证据,包括检察院出具的《检查建议书》、该案刑事判决书,以及该判决采信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鉴别报告,为公益诉讼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院
积极破解难题

  在推进消费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路上,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各级法院的法官,牢牢把握立法精神,求真务实,在繁重的法律依据梳理工作中不畏艰辛、抽丝剥茧,对首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胜诉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假盐案后,副院长姜耀庭带领专业骨干力量进行了大量研究,梳理消费类公益诉讼法理原则,提出创新性法律理念,形成清晰而明确的审判思路,为惩罚性赔偿主张明确了法律依据、核算标准、处理方式。在本案中通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照涉案总价款的10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认定原则。更重要的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慎分析,确认消委会作为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为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作出了重大突破。
  “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讨论,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即‘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不是一个限制性的条款,‘等’后面没有列出的请求权类型,是为请求权扩张提供空间。”担任该案审判员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李琦解释道。
  综合广东省消委会多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不难发现,公益诉讼的推进是多方合力的成果:首先需要消协组织对公益诉讼的意义和难点有正确认识,不仅深入研究,还要积极行动。其次,需要从制度设计入手,与检查机关和法律专业服务队伍形成制度化的协作框架,保障工作得以长期有序开展。最后,对比多起公益诉讼的一审结果可见,进一步推动关于赔偿性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和司法解释,研究出台指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意见或办法,为各级法院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提供了制度指导、业务规范和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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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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