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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无故自燃 厂商举证无力要赔偿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还在保质期的汽车无故自燃,消费者以产品责任为由起诉生产厂家及销售厂家要求赔偿。日前,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2015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通过销售商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汽车一辆。当年5月,该车辆在李先生所住小区门口安全停车位无端自燃,造成该车辆被烧毁。李先生认为该车辆尚在保质期内,发生自燃说明销售商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生产商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因产品质量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李先生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销售商和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事发后,李先生曾与生产商、销售商共同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调查。生产商出具的调查结果认为不排除外部火源导致起火的可能性;本次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而三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认为“起火部位地面残留检材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排除了该车辆起火点为外来火源。对该鉴定结论,双方均认可无争议。
  审理过程中,销售商辩称,其公司于2015年2月交付涉案车辆时已经确认车辆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且办理了交接手续,不同意赔偿。生产商辩称,李先生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李先生所主张的购车损失和车辆装饰损失共计21.3万元,生产商和销售商对此表示认可。李先生另主张其他损失,包括车辆购置税费、车辆装饰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生产商和销售商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核心是查明缺陷的存在,李先生对缺陷的存在负有初步举证的责任,即证实车辆非因自身驾驶原因,也非外来因素介入发生自燃,即可推定车辆存在缺陷,进而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问题。本案中,损害车辆无证据证明现场存在外来火源线索,另李先生并未对该车进行过不当改装、不当使用,故应由车辆生产者及销售者就车辆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故其应对李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就生产商和销售商主张商业险、车辆购置税可申请退回,即使上述两项经申请可退回,但并不因此减免二被告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事故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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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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