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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前往海外生子被遣返 多倍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张慧聪 任震宇


  本报讯(张慧聪 记者任震宇)孕妈妈卢女士因在前往美国生子途中被遣返,将提供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多倍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万余元。
  2016年9月,卢女士与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签订了《美国母婴护理中心订房合约书》,约定预订套餐后,月子中心赠送美国签证及入关服务,若卢女士签证未通过或入关时被遣返,月子中心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订金。合同签订后,卢女士向月子中心支付了定金和签证服务费。
  月子中心在2016年10月为卢女士预约了两次面签但均遭拒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随后,卢女士与月子中心另行签订了《塞班生子服务委托书》,委托书中约定了全程套餐费、房屋入住情况及月子服务标准,要求卢女士签订合同时须支付套餐首付款30%费用作为入住月子中心的订房费用。另约定,若卢女士因签证遣返原因,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机票款。
  2016年10月底,卢女士在其父陪同下飞往塞班,但到达塞班岛后被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双方因费用退还问题产生争议。
  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在知晓自己的真实情况后仍承诺可顺利入境塞班、教唆其办理虚假在职证明及孕周证明、隐瞒办理医疗签证需先行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卢女士还认为,月子中心服务存在缺陷,在其已经怀孕36周情况下还安排其搭乘飞机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导致其存在安全风险。据此,卢女士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已收取的费用3312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99375元;对飞机票、保险费、签证费、境外住宿费等损失部分按照两倍进行赔偿,共计11.8万余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中,月子中心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且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存在缺陷,已经依约履行,拒签风险及遣返风险在签约前便告知卢女士,仅同意退还定金及卢女士的机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书中注明了无法顺利入境塞班的相应后果即为退还首付款及机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隐瞒拒签及遣返风险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孕妇是否可搭乘飞机尚需专业判断,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诈行为。月子中心已履行的培训指导、代订机票酒店的服务内容并不存在缺陷。卢女士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选择境外生子,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因委托书中对卢女士遣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作出了明确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月子中心向卢女士退还首付款和机票款共计33125元。
●法官释案
明确告知风险不存在欺诈

  在我国,此类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而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如果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多认为月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认为月子中心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主张多倍赔偿。对此,消费者需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等具体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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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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