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法庭传真
4岁男童被游乐车挤伤头 法院判商家赔偿134万元
作者:张恒


  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大连4岁的男孩王某在儿童乐园玩耍时突发意外,被上下摇摆的电动游乐车挤压头部,重伤垂危。为此,王某的父母将儿童乐园及所在超市诉至法院,索赔259.7万余元。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责任方赔偿各项损失134万余元。
  2017年1月11日,4岁男童王某在父母带领下,到大连庄河华联超市一楼的一家儿童乐园游玩。在玩耍过程中,王某不慎被一部游乐车挤压到头部。当时孩子从游乐车座位上掉到了车体下,虽然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关闭了游乐车,但是孩子的头已被挤压变形。
  经大连市儿童医院37天的抢救,王某脱离生命危险。随后,王某又被送往上海接受康复和整形治疗。目前,王某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需要有专人陪护到18周岁。
  事故发生后,大连庄河市安监局对这家儿童乐园进行了检查,认定该乐园没有遵守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王某的父母认为,儿童乐园被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为游玩的儿童提供安全可靠的游乐环境,证明其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孩子需要后续治疗头面部、眼部、鼻部等整容整形费用,使家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据此,王某的父母将儿童乐园及其所在的华联超市起诉到大连庄河市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59.7万余元。
  儿童乐园及其所在的华联超市辩称,园内游乐设备是正规厂家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至于游乐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权威部门进行专门的检测。
  庄河市法院审理认为,儿童乐园应当对游乐园内的儿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通过事故经过录像看出,儿童乐园未对其场内设备采取安放围栏或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也未派专人在设备周围进行安全保护,更未对儿童的家长就设备进行安全提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儿童乐园及所在超市连带赔偿家属各项损失134万余元。
  双方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儿童乐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二是对王某治疗蛛网膜囊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支付期限的确定;三是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儿童乐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年幼即遭受严重伤害,构成五级伤残,并且后续还要面对整容整形等治疗,必将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适当。而华联超市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儿童乐园从事经营活动并引发安全事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4岁男童被游乐车挤伤头 法院判商家赔偿134万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