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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提醒
保险“双录”莫敷衍
作者:赵冰涛


      在购买银行保险理财产品时,录音录像(俗称“双录”)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举措。然而,有些消费者没有认识到它的重要性,配合销售人员“照剧本演戏”,结果遭遇误导,维权受阻。北京市保监局9月10日提示消费者:认真对待可回溯,以便后期查明事实。
  消费者张先生就是一个不重视保险销售可回溯导致无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典型。张先生在某银行咨询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推荐其购买一款缴费期为五年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并保证此款产品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张先生同意购买后,销售人员称根据监管机关要求,需要进行“双录”,张先生只需在此过程中做出肯定回答即可。张先生未多考虑便按照销售人员的要求完成了“双录”。后来,张先生发现保险合同约定与销售人员承诺不符,遂投诉至北京市保监局。但经调查,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
  北京市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销售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以及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上述案例中,张某未充分认识到可回溯制度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仅仅配合销售人员进行了“表演”,未要求销售人员将真实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导致后期维权出现困难。
  为有效适用销售可回溯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市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销售可回溯的重要意义,切勿把录音录像当成一个形式,配合销售人员“照剧本表演”,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同时,要认真了解产品信息,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切勿片面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推荐。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与保险合同不一致的说明和承诺,消费者应当要求其纳入可回溯录音录像或采取书面声明等方式进行固化。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录音录像内容应当包括销售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提供产品条款等材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讲解保单利益等环节,这些也是容易出现销售误导的关键环节。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主动要求销售人员将这些环节的真实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存真实销售过程的证据,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赵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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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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