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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大数据管理规定出台 鼓励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共享数据
作者:文可


  本报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健康医疗大数据从标准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文件对健康医疗大数据首次做出了官方定义: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在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应用、运营、传输等多个环节中,安全性问题是核心问题。由于业界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可能发生泄露存在担忧,医疗健康信息共享相关工作进展不顺。《管理办法》规定,在数据使用过程中,要求责任单位严格规范不同等级用户的数据接入和使用权限,并确保数据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健康医疗大数据通常产生于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主体,但以上主体又普遍缺乏对医疗数据分析的专业能力,很多数据在医疗机构等主体内部成为一座亟待挖掘的金矿。但碍于数据安全性考虑,医疗机构等多保持审慎的态度,对于与第三方企业共享数据积极性不足。
  对此,在保持谨慎态度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医疗机构等责任主体与第三方企业共享数据,在共享过程中一旦发生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由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共同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管理和安全责任。(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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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版:食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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