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 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