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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保义务平台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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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
  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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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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