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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台
亿丰商城传销案终审落槌
4被告获刑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的“亿丰商城”传销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5年10月,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辽源市进行传销活动。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此案案情重大,移交至公安机关。
  2015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时,被举报的亿丰商城创业联盟平台突然关闭。辽源市公安局调取了该平台的网络数据,并联合龙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亿丰商城域名下的网络数据进行了恢复鉴定和重构运行环境,使得该平台可以进行查询和操作,方便取证。
  经查,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泉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创立河北省青县亿丰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构建传销性质的创业联盟平台。被告人杨某泉利用亿丰商城总经理身份,通过创业联盟平台,以推销亿丰商城购物卡为名,要求参加者投资3000元、6000元、1.2万元购买亿丰商城购物卡后,分别成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按照成为会员的时间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级别按照不同比例提取利润,在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辽县、磐石市、松原市,以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等地,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成为会员。据查,亿丰商城在全国20余个省、市、县共设立线下店163个,共计发展会员3.5万余人,并按顺序组成3层至百余层的层级,收取会员资金1.5亿余元。
  刘某明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主管亿丰商城创业联盟网站店长培训工作,月工资1.5万元,工作9个月,获取13.5万元,并在创业联盟平台内建立了4个会员账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620人,发展会员层级达3级以上,平台网络数据显示其应提成非法获利为50562.58元。刘某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主动缴纳了10万元违法所得。
  冯某晓系亿丰商城财务部财务人员,负责收取会员的资金,并于当日转给公司领导,以及发放奖金、支付公司日常开销等工作。
  盛某娥在2015年6月份任亿丰商城西安区实体店58号店店长,负责58号店日常管理,还讲过几次培训课,在创业联盟平台内建立了3个会员账号。平台网络数据显示,盛某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人数达1555人。
  2018年4月27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泉、刘某明、冯某晓、盛某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城购物卡在网上购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人数作为获得奖金等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判处杨某泉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某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冯某晓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盛某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扣押在案的款物(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泉、刘某明、冯某晓、盛某娥不服,上诉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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