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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传误导购房 预付款难退
作者:徐琪琪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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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徐琪琪 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安徽省亳州市的消费者王先生在听信楼盘销售人员的宣传后,在合肥市支付3万元定金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缴纳了7万元预付款,后得知自己在合肥市并无购房资格。同时,消费者发现楼盘宣传多处与实际规划不符,便向开发商提出退款,遭到拒绝。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无购房资格被忽悠认购
  今年7月15日,王先生在合肥招商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招商地产)开发的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的“招商雍华府”小区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签合同之前已告知销售人员自己的户口和上班地点均不在合肥,但纳税地点在合肥,并提供了打印的纳税单。售楼处工作人员确认后,称他具备在合肥购房的资格。此后,王先生通过微信联系要求销售人员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都得到了肯定答复。7月18日,王先生缴纳了7万元预付款。
  王先生说,因为有朋友曾出现过不符合限购政策被拒绝买房的情况,他十分担心,并几次赴合肥多个部门咨询,均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该市商品房购房要求。
  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供了其8月22日在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的录音。记者在该段录音中听到,一位工作人员回复王先生,如果本人在外地工作则不符合合肥市的限购政策制定目的,该市限购政策的出发点是允许在合肥上班的人购房,因此,王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
  在王先生提供的与合肥招商雍华府销售人员王某的微信截图中,记者看到,王先生询问,是否确定只要提供纳税证明单就可以购房,销售人员王某给予了肯定答复。
项目宣传与规划不符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还发现合肥招商地产在招商雍华府项目的宣传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招商雍华府售楼处液晶屏示意图显示,该小区北边空地标注“教育用地”字样。售楼处电子图中,在小区附近标注3处“九年制教育用地”,但王先生称未查到相关教育用地规划。招商雍华府的宣传彩页上写道,该小区与省政府仅一路之隔,但实际路政规划图上已有、在建、待建路线多达5条路,其中包括已建成使用的紫云路和迎淮路。招商雍华府官方微信宣称“省立医院总院落户省府板块,仅一路之隔”,实际建设的只是滨湖院区,或老年康复中心,并非总院搬迁。
  记者在合肥招商雍华府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篇名为《医教呵护|庐州文脉书香,重塑名流大家之门楣》的文章。该文章写道:“省立医院总院落户省府板块,一路之隔。”而在该小区实际规划图中,记者看到落户此地的是省立医院滨湖院区。同时,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图片中显示,招商雍华府与安徽省政府只隔一条路,但通过高德地图查询显示,二者之间目前已隔着两条路,分别是紫云路和迎淮路,地图显示两处步行距离为3.3公里,开车需行驶4.7公里。
  安徽省立医院总院是否将落户于此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了安徽省立医院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未听说过该医院总院将落户此地块的消息,未来如何布局尚不得而知。
  在合肥招商雍华府的宣传彩页上,记者还看到“御制家族恒产,相较于股票、基金、名人字画等收藏,具有恒定的经济优势”“尽享省直机关子弟教育资源”等字样。《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开发商拒退预付款
  王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其预付的10万元,遭到拒绝。王先生认为,开发商在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进行保证,用虚假宣传误导其认购商品房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合肥招商地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加倍退还其缴纳的定金,并补偿其3次赴合肥取证和交涉产生的费用。
  记者电话联系了合肥招商雍华府的销售人员王某。王某表示,王先生说自己有社保和税单,按照合肥市的限购政策,在合肥有一年的社保或者一年税单是可以买房的。“之前有客户直接提供社保卡及纳税单就通过了,他非要跟房产局强调自己不在合肥上班,我能有什么办法呢?”王某说。
  日前,记者向合肥招商地产发去了采访函。合肥招商地产营销总监张超回复记者表示,该公司已经起诉消费者王先生,以法院判决为准,具体情况未作说明。
专家观点
认购协议应无效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宇松在接受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销售人员以其他客户为例向消费者确认具有购房资格的方式是不妥当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另外,开发商在未能确定教育用地、地理位置、医疗用地等真实情况时便进行宣传,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要求开发商退还预付款是合理的。王宇松认为,消费者在要求退款无果的情况下可请求消费者组织协助维权,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消保委律师团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在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开发商应该全款退还收取的费用。同时,孙卫东表示,销售人员与开发商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销售人员是口头宣传没有文字依据,在双方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以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为准。若开发商在教育用地、地理位置、医疗用地方面的宣传确实与事实不符,导致消费者受到了误导,则开发商的行为涉嫌欺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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