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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作者:李英锋


  “天价罚单”向全社会释放了法律红线的高压电。只有果断重罚,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平性,倒逼经营者敬畏法律,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食药安全的底线。
■李英锋
  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16日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撤销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中国消费网10月17日报道)
  继包括多名省部级官员在内的数十名官员因长生公司一案受到问责后,监管部门又对长生公司开出“天价罚单”,叫人连呼给力。这一顶格罚单的金额很可能创造了国内食药案件处罚乃至整个行政处罚的纪录。同时,罚单还列出了吊销相关许可、证明以及禁业等严厉措施,实现了对违法者的全方位惩戒,拳拳到肉,刀刀带血,力度空前,彰显了政府严惩违法者的坚决性,也展现出政府捍卫疫苗安全以及食药安全的决心。
  疫苗安全直接关系民众的生命健康,然而,长生公司在生产狂犬疫苗的过程中竟然存有“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等8类违法行为。可以说,每一类违法行为都是疫苗安全防线的“管涌”,都给民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风险和隐患。长生公司践踏法律底线、诚信底线和商业道德底线,违法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范围广,社会影响很坏,且玷污了疫苗市场的整体信誉。长生公司受领“天价罚单”,实在是责有应得。
  实际上,监管部门的“天价罚单”并非只开给长生公司,而是同时开给了其他疫苗生产经营者乃至整个食药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天价罚单”犹如一颗巨型炸弹,惩戒力、杀伤力、震慑力十足,向全社会释放了法律红线的高压电,列出了违法的高成本,具有十分强烈的警示教育作用。“天价罚单”也给疫苗监管、食药监管树立了一个标杆——法律设定了让严重失信违法者倾家荡产的责任,赋予了监管部门进行 “倾家荡产式处罚”的权力,监管部门也一直在表态,社会也一直在呼吁,让一些情节恶劣的违法者倾家荡产。那么,监管部门就应该像此次处罚长生公司一样,拿出严格贯彻法律重拳打击违法者的决心,该出手时就出手,不管违法者是谁,不管违法者投了多少资、缴了多少税、有多大影响力,只要违法者的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重罚标准,就果断重罚,甚至开出“天价罚单”,不惜让违法者关停、倾家荡产。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平性,才能让违法者肉疼,才能教育、倒逼食药经营者敬畏法律,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审慎严格的态度把好食药安全关,筑牢食药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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