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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角色”只有3个镜头一句台词
9龄童太郁闷 孩他爸很生气
作者:余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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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余知都
  为圆孩子的童星梦,湖南湘潭市民何兴向影业公司缴费1.28万元,让儿子何翔(化名)在一部网络电影中出演“一号角色”。然而,影片播出时,出演“一号角色”的何翔却只有3个镜头、一句台词。心塞的家长和孩子将影业公司起诉至法庭。近日,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影业公司被判退还6800元。
交费万元出演“一号角色”
  2017年6月,湖南某影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该公司将拍摄一部名为《神奇的熊孩子》网络大电影,并宣称将于2017年6月至11月在全国选拔小演员。
  9岁的何翔是湖南省湘潭市的一名小学生,业余时间酷爱表演。在父母的支持下,何翔报名参加了选拔,并顺利过关。
  2017年11月4日,何翔及父亲何兴与影业公司签订《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影业公司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安排何翔作为演员参与拍摄,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影业公司保证提供何翔及一名监护人在电影拍摄期间的食宿行,及何翔的保险与角色定位培训费用,何翔则须向影业公司支付1.28万元。双方还约定,电影拍摄基地暂定为浙江横店影视城,何翔及其监护人从居住地到拍摄区域的往返吃住行自理;电影成片播放平台为优酷视频。协议签订后,何翔交纳了1.28万元费用。
  今年1月31日,何兴带着儿子何翔自行赶到浙江横店影视城,跟随影业公司拍摄5天。拍摄期间,何兴发现,影业公司给儿子的镜头只有几次,而台词仅一句。何兴当即提出异议,影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
  今年6月1日,电影《神奇的熊孩子》在优酷平台首播,何翔看到,72分钟影片中自己出现的镜头只有3个,台词仅一句。一些同学看到后,开始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取笑他。原本性格开朗的何翔一时变得沉默寡言。
“一号角色”竟有59人
  “整部电影就给我3个镜头,一句台词,影业公司分配我饰演一个红色士兵,角色等同于群众演员,与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完全不符。”小小年纪的何翔失落之情溢于言表。
  在影业公司对所有演员进行角色分配及剧本培训时,何翔发现,包括他在内的“一号角色”竟有59人,何翔位列59人中第21位,饰演“芒星”——红衣士兵中的五号士兵。影业公司给何翔安排的角色虽然名称为“一号角色”,但前面还有7名“主演”。
  合同约定的“一号角色”变成了群众演员,何翔的父亲何兴认为,影业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他签订协议,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自己注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欺诈,要求影业公司退还自己所交纳的所有费用。
  在多次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今年6月5日,何兴代理其子何翔将影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影业公司返还其演员签约费1.28万元,赔偿其伙食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500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影业公司辩称,就角色的定位,工作人员在签合同时进行了口头释明,鉴于合同签订时,角色的扮演者未确定,且人物的出镜次数、时间、台词数量跟扮演者临场表现和作品的后期剪辑、视觉效果等密切相关,因此影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对“一号角色”具体出镜的时间、次数予以确定,仅能对“一号角色”概括说明,影业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影业公司还认为,其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影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一号角色”应理解为主演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查明,在网络大电影《神奇的熊孩子》拍摄过程中,影业公司将所有演员分配为A、B、C、D、E共5组进行拍摄,何翔分配到C组(共15人)参与拍摄。
  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不同的角色交纳不同的费用。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万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万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的演员,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一号角色”协议。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原告基于己方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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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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