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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作者:苑广阔


  对于商家来说,不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更要彻底打消利用 “最终解释权”来坑害消费者或者蒙混过关的念头。而作为消费者,以后再看到这样的字样,不妨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助力营造健康的市场生态。
■苑广阔
  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为防止双方争议陷入两难,通常会声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约定来搪塞。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近日,记者从广西区南宁市工商局获悉,南宁多家商家因违规被罚。(据11月13日《南宁晚报》报道)
  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对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句话都不会感到陌生,不管是商家搞活动的宣传广告,还是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预付卡,在不起眼的角落,几乎都有这句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也没有在意,即便有少数消费者觉得这句话不妥当,商家也不会进行修正。
  而站在商家的角度,之所以要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专门标注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大致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主观上为后面的违约、失信等行为提前找好借口,把“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当成了引发消费纠纷后搪塞消费者的武器;二是商家担心自己的打折、优惠等活动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被消费者发现漏洞惹来麻烦,干脆用一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以绝后患,免得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话语已经涉嫌违法,也属于我们惯常所说的霸王条款。商家把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句话标注在自己的活动广告、会员卡、预付卡上,等于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必然会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和交易行为失去了公平性、合理性,也失去了合法性,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此规定得更为明确,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其中就有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违法的当然就是无效的,不但无效,还会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可谓得不偿失。对于商家来说,不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更要彻底打消利用“最终解释权”来坑害消费者或者蒙混过关的念头。而作为消费者,以后再看到这样的字样,不妨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助力营造健康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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