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消费者据此判决提起索赔诉讼可减轻举证责任
■欧阳倩倩 本报记者 任震宇
11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罗建平、卢称英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北京首例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对此案进行了点评解析。
●新闻背景
夫妻售有毒保健品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罗某、卢某通过网店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
2016年6月,在北京市公安局食药支队(现更名为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开展的“净网行动”中,阿里巴巴公司发现罗某夫妻售假线索后,及时推送给警方。2016年9月1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罗某、卢某所销售的上述保健品中,含有酚酞、双氯芬酸钠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随后,检方对罗某、卢某提起公诉。
2017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今年年初,北京市检四分院对罗某、卢某二人提起了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罗建平、卢称英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并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后通过之日起60日内刊登,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专家观点
消协组织如虎添翼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一判决意义重大,从形式意义上讲,具有在北京激活民事公益诉讼体制机制的重要象征性意义,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原则。
从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看,今后在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除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有资格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外,又增加了检察机关这一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参与。今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不会再感到势单力薄,这对消协组织既是一种督促又是一种补充。
本案的宣判,还向社会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侵权者即使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同时,对生产、销售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其行为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重大风险的,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虽然该案检察机关没有直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消费者个人可以依据该判决对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害提起要求赔偿的私益民事诉讼,可以减轻其证明责任和维权成本,让消费公益诉讼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最后,该案的判决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对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进行了教育和警告,也为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实效、切实保障首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打开了新局面,向社会公众展示了首都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开创历史先河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将提起消费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协组织扩大到检察机关,这是中国首创。因为消费公益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范畴,作为检察机关,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更有威慑力,在消费维权以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时更具震慑力和杀伤力,对消费维权体系来说具有创造性意义。
呼吁提出赔偿诉求
邱宝昌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
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等13个省、市、自治区试点推行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
对于面大量广、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关系到民众健康的食品、药品类消费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司法对消费者保护的重视。我们的审判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都在按照法律法规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理论上说,消费公益诉讼不仅可以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要求,也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进一步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震慑不法分子。但是赔偿之诉涉及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的使用等环节,比较复杂,因此多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都没有涉及到赔偿。不过在赔偿之诉上广东省消委会已经做了一些探索,希望以后其他消协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也可以更多地提出赔偿诉求,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