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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遇纠纷 法官支招防扯皮
作者:罗洁 董雅婷


    ■罗洁 董雅婷
  由于装修、建筑公司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涉及装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近日,针对装修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合有关典型案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分析,为消费者诉讼维权支招。
◆典型案例
收款不施工合同遭解除
  2017年6月30日,李先生、韩先生签订《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韩先生为李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房屋进行装修,工期为30天,合同价款为1.9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于2017年7月4日办理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于2017年7月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韩先生支付1.5万元。韩先生收到款后一直未进行施工。李先生向公安局报警,但因韩先生没有出现未被立案,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先生与韩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韩先生返还李先生1.5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并办理了装修许可证,韩先生逾期且未动工装修,已经构成违约。
  法官特别提醒,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随时保留相关凭证。例如合同原件,是双方权利义务最有力的凭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增加项目,应清楚明白地写成书面形式。凡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购买的材料都要索要发票或者收据。
典型案例
拖延拒付费业主担全责
  2016年年初,从事装修工作的王先生经朋友介绍,为刘先生装修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的某套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王先生包工包料装修,并确认了装修报价单,刘先生在该份装修报价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以上报价,以实际工作量为标准”。王先生于签字当日开始备料装修房屋,但直到装修结束,刘先生都未给付王先生装修款8798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先生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传唤刘先生,但未见其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视刘先生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刘先生给付王先生装修工程款87988元。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一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另一方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支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应先协商,协商不成,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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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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