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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盾网剑”开启执法新模式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要案1328起,涉案金额20多亿元
作者:沈雁 郑铁峰


    ■沈雁 本报记者 郑铁峰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18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扰乱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网络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网络传销等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大案要案。
  据了解,此次行动为期5个月,从2018年7月开始至11月结束。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5.2万人次,检查相关网站5.27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191件,办结4080件,其中大要案1328件,涉案金额20多亿元,罚没款达8000多万元,移送公安机关55起,关闭违法网站(网店)134个。全系统立案数、结案数和罚没款分别同比增长35%、55%、72%,连续3年实现大幅增长。
  在专项执法中,为提高网络执法办案效能,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企协作联合打假维权机制,联合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采用“互联网+市场监管”和“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平台技术力量”的执法新模式,建立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协作处理、案件协查、数据信息共享等机制。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开发全国首创的“互联执法办案平台”,解决了网络违法行为立案难、取证难、处罚难等痛点。平台在专项执法期间投入运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违法线索相互移送问题,一批遍及全国各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对象涉及广东、福建、云南、辽宁等全国25个省份,其中立案884件。
●典型案例
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传销行为案
  2018年1月5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杭州“梦芝堂”项目涉嫌从事网络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通过“梦芝堂”网站正式启动市场推广,主要运营当事人自有品牌“梦芝堂”的化妆品及日用品。当事人以消费者购买公司产品后注册成为公司的消费商或加盟商的方式(即公司的会员)来推广销售产品。会员推广制度和奖励制度中,当事人以团队业绩提成、小组业绩提成、销售业绩提成、管理业绩提成等奖励制度来不断发展会员,同时将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在系统后台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发展消费商共计59211个账户;加盟商共计1371家;产品销售收入共计8811716.94元(不包含销售给加盟商的销售额),货款支出6389639.16元(不包含加盟商的货款成本),税费支付498341.98元,提现至银行账号内的手续费131687.21元,违法所得1792048.59元。
  当事人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2048.59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292048.59元。
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全国知名外卖平台海盐代理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知名外卖平台及“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两家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8年7月10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1273849.03元。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开始通过“纸哒康生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纸哒康”纸巾,采用购买者成为其合伙人,再由合伙人推荐其他人成为合伙人并实施奖励的销售模式。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金额,获得相应数量的纸巾,方可成为其合伙人,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A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B,A可获得B投资额15%-22%不等的奖励。B再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C,A可获得C投资额5%-8%不等的奖励。30名以上合伙人可组建团队并获得团队总销售额2%-3%的团队红利,团队当月消费金额达到5万元,可获得1%-5%的领导奖。截至案发日,该公司发展合伙人共298个,涉及违法所得77万余元。
  当事人利用“纸哒康生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方式开展网络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江干区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长兴严某某淘宝店铺刷单炒信案
  2018年8月6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转办线索,对长兴县雉城街道陆汇嘉园小区叠翠苑4幢1单元203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郭某某、刘某等7人正在从事淘宝电商平台刷单炒信服务,当场查获用于刷单炒信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电脑中存储的刷单文件、“QQ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严某某自2012年开始,利用亲戚、朋友的淘宝账号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虚购商品,从而增加店铺的销售量,提升店铺的信誉度及商品的搜索排名,进而使其店铺获得竞争优势,增加消费者在选购同类商品时的交易机会。从2015年起当事人开始组织线下“刷手”帮助熟识的淘宝电商平台商家(经营者)“刷单炒信”,后因平台整治暂停业务。1月以来,因“刷单炒信”业务需求剧增,当事人雇佣郭某某、刘某等7人,负责与商家对接“刷单炒信”业务、联系线下“刷手”并发布任务,以15元/单的价格帮助商家完成“刷单炒信”任务,并支付“刷手”报酬5元/单。自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雇佣线下“刷手”“刷单炒信”共计2086378单,在淘宝电商平台“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的商品销售额共计9.089676222亿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网络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兴县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万元。
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7月10日,该局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至7月10日,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当事人开发运营“美丽啪”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帮助商家以较低成本提高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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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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