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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无理由退房”给消费者更多公平保障
作者:李英锋


  在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同时,“无理由退房”规则也有助于推动购房者的理性消费。需要注意的是,要让这一制度真正落地,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对退款期限、违约责任、维权渠道等事项进行明确,让购房者的后悔权更靠谱。
■李英锋
  激情购房导致的退定金纠纷时有发生,以后这个问题在广东东莞有解了。东莞于近日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也就是说,以后大家在东莞买房也可以像在网上购物时一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无理由解除认购书和退回定金”。(据1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
  近年来,一些房企针对“无理由退房”进行过尝试,但这只是企业的一种零星、自发的行为。像东莞这样,通过政府行为,让“无理由退房”成为区域内的普遍消费模式,还是国内首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主要适用于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之后,各地陆续有一些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货”。此次东莞推出的“无理由退房”新政,则将无理由退货的对象扩展到了商品房这一不动产性质的大宗商品。尽管留给购房者的冷静期或后悔期只有两天,依然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突破,对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购房交易公平具有很强的意义。
  一些购房者决定交定金买房时,可能缘于一时的消费冲动,也可能被开发商“一天一个价,明天就要涨价”“只剩下最后这几套”等不实宣传忽悠了。有的购房者并未能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房屋的信息,甚至还会掉入开发商设置的“定金陷阱”。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一旦购房者缴纳了定金,即便后来发现问题,也无法回头,只能继续履行缴款义务,或者被深度套牢。而“无理由退房”制度则给了购房者后悔并重新选择的权利。
  从相关报道来看,东莞市的“无理由退房”新规基于《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此认购书具有合同属性,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就购房意向共同签署认购书,就等于双方认可并同意适用“无理由退房”等条款。这样,“无理由退房”就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东莞市要求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统一使用政府拟制的认购书范本,从源头上消除了开发商玩文字游戏、设置购房消费陷阱、制定霸王条款的可能。同时,要求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向购房者出示并解释将来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让购房者清楚了解主要条款及相关合同风险,综合了解信息,评估购房行为,否则,购房者就要承担两个自然日后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内容为理由要求解除认购合约等不利后果。笔者认为,在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同时,这一规则也有助于推动购房者的理性消费。
  需要注意的是,要让“无理由退房”制度真正落地、惠及购房者,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对退款期限、违约责任、维权渠道等事项进行明确,让购房者的后悔权更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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