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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施进行时
22家电子商务经营者被令“亮照”
作者:洪敬谱


  本报合肥讯(记者洪敬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依照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该市合肥美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海知音乐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履行好网站亮照经营义务。目前,22家电子商务经营者已经全部整改,依法履行亮照义务。
  此前,合肥市工商局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站亮照经营工作,已发送简易行政指导短信15216次,发送行政指导意见书120余份。截至目前,合肥市本地32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经全部履行网站亮照经营义务,384个电子商务经营性网站已实现网上亮照275个,网上亮照率达71.61%。
  在此基础上,合肥市工商局还积极探索移动电商平台的亮照工作,依托该局研发的“合肥市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标准的数据接口,为该市电子商务平台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为网店亮照提供便利。通过与万家社区APP经营者的先行先试,该平台内874家电子商务经营者均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电子链接标识亮照经营,实现了移动端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亮照工作的实质性突破。电子标识记录了网站(网店)经营者的主体信息、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成为网站的电子“身份证”,方便消费者直观地了解网站经营者情况。前期该市已有6734个网站经营者积极主动亮照,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主动“亮身份”,提升了消费者信心和辨识度,为处理消费纠纷时追根溯源提供了便利。
  为充分保障该市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肥市工商局从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出发,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未及时亮照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改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相关法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法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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