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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抑郁症患者跳楼受伤 医院担责三成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梁平区抑郁症患者陶某某在重庆万州区欣欣医院治疗期间,从医院三楼窗口跳下致多处受伤,家属将医院诉至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欣欣医院对陶某某跳楼受伤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承担三成责任,医院应赔偿患者经济损失86586.25元。
  2017年1月20日,陶某某到欣欣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症,医生开具的处方为在门诊输液三天。次日,陶某某在欣欣医院输液时,乘其父亲不注意,从医院三楼的窗口跳下。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陶某某父亲称陶患有精神分裂症,2014年2月曾因精神分裂症入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陶某某跳楼受伤后,被送往万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的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形成;颈7椎弓骨折;骶1右份骨折;右侧耻骨联合骨折;创伤性湿肺;精神分裂症。随后,陶某某又赴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广东省四会万隆医院等医院治疗。
  治疗结束后,陶某某申请对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父亲明知陶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却未选择专科医院治疗,对陶某某突然出现情绪失控行为估计不足,应为陶某某所致的后果(跳楼致伤)负主要监护责任;欣欣医院医生作出“抑郁症”的诊断,但并没有根据其诊断作出相应处理,对危害性及严重后果缺乏充分估计及与家属充分沟通,医院方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陶某某重型颅脑损伤致右下肢单瘫伤残8级、开颅术治疗伤残10级、颈7椎弓骨折伤残9级、右耻骨联合骨折伤残10级、后续治疗费约4万元—5万元或以实际为准、康复费7000元或以实际为准、护理时间出院后(2017-3-7)后6月。
  陶某某将欣欣医院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欣欣医院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50349.70元。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欣欣医院对陶某某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欣欣医院医生作出“抑郁症”的诊断,但并没有根据其诊断作出相应处理,对危害性及严重后果缺乏充分估计及与家属充分沟通,欣欣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件事实,认定由陶某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由欣欣医院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陶某某跳楼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88620.82元,由欣欣医院赔偿陶某某86586.25元;其余202034.57元由陶某某自行承担。
  据此,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欣欣医院赔偿陶某某86586.25元。
  陶某某、欣欣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二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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