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揭露传销谎言 反制传销洗脑
揭开“合成氢动力水”真相
作者:沈君豪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传统的线下传销逐渐演化成为线上传销,打着“投资理财”“消费返利”等幌子,假借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名义,曲解国家政策,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2018年5月,江苏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所掌握的线索,对赵某开设的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推广“中华车友联合总会”的“合成氢动力水”项目。
  该项目的运营模式为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要求新人一次性缴纳2980元成为会员,并获得发展其他人加入的资格。成为会员的同时,平台会赠送两桶机油和两桶“合成氢动力水”(品名:发动机清洁剂)。
  同时,平台采用双轨制和三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设置有12个档次的奖励。会员下形成左右两区,当两区人数均满足规定人数之后,就能申请获得相应奖励。达到第7档次后,需要第三区也满足规定人数才可获得档次提升,由双轨制变成三轨制。
  截至案发,赵某共计发展了8名下线。
三大特征锁定
  在调查过程中,赵某辩称,自己是在2018年3月份通过他人接触到相关产品,后来几个朋友也想使用该产品,便帮他们入了会,只是普通的商品推介行为,不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的3种表现形式包括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入门费。在本案中,赵某提供的宣传单页及培训资料上出现了“您分享1人=2980元×2=5960元”“您将获得总业绩3%全国加权分红”“首先您得投资2980元”等字样,符合传销的三大表现形式。在赵某与发展对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多次出现了“请你抓紧时间发展……伙伴”“若想每月赚117万元,就抓紧来我公司”等语言,印证了其行为已经超越了一般商品推介范畴。通过登录赵某操作的会员系统,能清楚看到其与上下线之间的层级关系和佣金信息。通过各方证据的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传销。
是参加还是介绍他人参加
  在调查过程中,赵某辩称自己属于参加传销,将他定性为介绍他人传销并予以处罚不妥。他提出了几点理由:参与时间不到两个月,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没有直接参与报单,产品由厂方直接邮寄给购买者;本人有开设公司,其办公场所不是用来推销涉案产品的场所;未开展实质性活动;处于传销组织最低层,还没获得奖励或分红。
  办案人员经过缜密调查,认为赵某的理由不成立:营业执照证明赵某有正规职业,并不能推脱他本人参与传销的行为;赵某是在常熟开展这一传销活动的第一人,主动印制了宣传单页,还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涉案项目的横幅,并向他人介绍该项目。
  在该项目的内部资料中,宣称“合成氢动力水”具有“彻底替代汽油”“动力不低于97号汽油”“专利产品、零污染、零排放”等特点。办案人员将案情抄报了该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
  通过收集并查证会员缴费记录、人员结构图、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办案人员认定,赵某在推广“合成氢动力水”项目的经营活动中,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案件通报给了赵某上线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与网络传销斗法
  网络传销案件的隐蔽性较强,电子证据转移较快,所以,第一时间采集、固定证据尤为重要,除了对经营场所现场实物证据的搜集,还要针对网络平台服务器和维护商来进行取证和固定证据。
  网络传销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也是执法部门面临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可加强准入、监管、执法的全过程把控。在准入环节,特别留意经营范围涉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信息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相关类型的市场主体。在监管环节,运用大数据、大信用监管手段,梳理排查案源线索。在执法环节,办案人员除了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计算机技能。
  此外,强化信息互通、部门联动也是各地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的有效举措。以“打传办”平台为依托,不定期通报打击传销工作情况、分析传销动态、分享先进经验、研究预防措施。同时做好“两法衔接”,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合力。除此之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也是一场场打击传销攻坚战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
(沈君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指导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网主办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2 版:规直打传】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揭开“合成氢动力水”真相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