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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了后悔权
广东东莞首推无理由退房
作者: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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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海燕制图
■本报记者 孙蔚
  因一时冲动购房导致定金难退的投诉时有发生,如今这个问题在东莞有了新解决方案。广东省东莞市近日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消费者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也就是说,以后在东莞买房也可以像网上购物一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解除认购书并退回定金”。记者了解到,东莞是目前国内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两个自然日内可退定金
  经过6个多月的公示,不久前,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推广使用<东莞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了解到,《通知》包含了以下两个要点:一是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可退定金;二是开发商不能按时签约的需返还购房者双倍定金。
  根据《通知》,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的,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值得注意的是,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出示并解释将来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应清楚了解主要条款及相关合同风险。两个自然日后,购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内容为由要求解除认购书。这要求购房者在东莞购房时不仅需了解清楚所购楼盘的情况以及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要求,还需要了解银行最新贷款动态和放款要求。
  如若购房者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然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相关认购书,且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经书面通知送达购房者后,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他人;若开发商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有权解除相关认购书且开发商需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此外,若根据认购书条例,开发商自购房者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的,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有助于化解买卖纠纷
  问问身边买过房的朋友们,常常会发现很多人在买第一套房时是在销售员的忽悠下冲动购买的。这并也不奇怪,买房作为一个大件消费品的购买行为,在消费行为学中,有一个显著特征——冲动购买。
  现在买房有了“反悔期”,这显然让购房者有了冷静思考的空间,即便是当场冲动购买,回家想想后悔了,依然可以退房并返还定金。
  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相关人士称,推出这个政策的原因是,在东莞市的购房纠纷中,有40%是购房者心生悔意要退房,而开发商不答应。为此,更新买房认购协议版本,推出官方的“反悔期”,有利于保护购房者权益,能有效化解买卖纠纷。
  新规的实施将对楼市产生怎样的影响?地产经济学家邓浩志表示,该规定避免了购房者一时冲动买房,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对楼市产生不了什么切实影响,因为它不会因此改变供需关系,只是多给了购房者两天冷静期而已。
  世联行资深市场研究员崔登科也肯定了这一说法,表示新规更多的是对购房者的一种保护。
向霸王条款说“不”
  2018年底,广东省东莞市消委会调查了房地产交易领域涉及的合同、协议,发现有不少开发商在消费者购房时签订的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设“陷阱”,设置一些免责或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霸王条款。
  依据调查情况,2018年12月6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出2018年第6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有对涉及条款提出异议和说“不”的权利。
  比如,楼盘广告中做出的种种承诺到底算不算数?有霸王条款表述为:“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买卖双方完整的合意,并取代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示范单位中对该商品房所作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销售人员陈述、说明、保证等)。买卖双方特此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东莞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该条款约定出卖人不受约束,涉嫌免除了出卖人的义务、排除购房者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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