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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160元电影票涉嫌非法牟利
作者:余明辉


  经营者平时业绩不好,就拿春节突击涨价的方式狠宰消费者,实在是短视行为。在消费选择多元化的当下,这一做法也许能取得一时的业绩,但长远看消费者用脚投票,经营者自然会断送自己的“钱途”,此举亟待正视和反省。■余明辉
  春节期间河南信阳某影院的黄金时段电影票价超过百元,一张《流浪地球》电影票价格为160元。有网友称该价格“远超平时价格,甚至比一线城市还贵”。《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到,2019年春节的电影票价较2018年同比上涨15%左右。对此,信阳当地物价部门解释,电影票价系市场调节价,属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未接到过群众举报。(据《北京青年报》2月12日报道)
  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和舆论对此似乎并不认同,甚至有网友在当地网络留言:“去年还有19.9元的特价票,今年要160元一张票,其他场次也是这个价,一家人来看电影花了好几百,比一线城市的电影票价还要贵。160元电影票真的是市场价格行为吗?”
  众所周知,所谓市场价格行为,其显著特点就是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不但是消费者自愿,更在于这样的价格行为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相吻合。具体到一张《流浪地球》的票价,正如信阳物价部门所说,票价高低的确是经营者定价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限制的漫天要价。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
  就此次春节期间信阳有关影院等的《流浪地球》放映观影服务,其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各项内容或者说经营成本并没有(明显)改变(提升)的情况下,却比平时价格成倍上涨,甚至比条件和服务质量更高更好的同一时段的北京等地区影院票价(40元到100元不等)要高出很多,也比当地附近影院票价高出很多,很显然超出了相近地区(同一城市、附近城市或同一区域)、相同时间(春节期间)、相同档次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和利润率,违反了不得牟取暴利的限制性要求,显属“趁节涨价”,实属“趁节打劫”,涉嫌非法牟取暴利,理应受到执法部门严厉查处。
  经营者平时业绩不好,就拿春节突击涨价的方式狠宰消费者,实在是短视行为。在消费选择多元化的当下,此举也许能取得一时的业绩,但长远看消费者用脚投票,经营者自然会断送自己的“钱途”,此举亟待正视和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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