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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首起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的标杆意义
作者:张玉胜


  广东省消委会率先发起针对身高标准的首例公益诉讼,是契合消费者意愿和诉求的利好之举。查阅我国法律,衡量未成年人的重要标准是 “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显然是与其年龄、心智、阅历相关的概念,跟个头高矮并无关联。
■张玉胜
  2月18日,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再度传来重磅消息,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就其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据2月19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文化消费、旅游景点和交通运输等多个方面,都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儿童票优惠标准的问题。此举最初缘于未成年人不能办理身份证,故难以证明其儿童身份,且将身高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也显得直观、简便。但如今早已时过境迁,一方面,新《居民身份证法》已作出了公民出生即可办理身份证的规定。另一方面,儿童身高也随着生活水平改善而有所提升。以身高界定儿童票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因同龄不同票而引发的儿童票争议也时有发生。
  数据显示,早在2012年,全国6岁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就已达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如果因循不超过1.4米的儿童票惯例,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将会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2018年,广东就有一位家长因10岁女儿身高超过1.4米被上海迪士尼要求购买成人票提起民事诉讼。广东省消委会率先发起针对身高标准的首例公益诉讼,是契合消费者意愿和诉求的利好之举。
  儿童票作为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一种福利性举措,其界定标准应当是年龄而非身高。查阅我国法律,衡量未成年人的重要标准是“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显然是与其年龄、心智、阅历相关的概念,跟个头高矮并无关联。依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时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以格式条款或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儿童票,实际是在变相“惩罚高个子”,这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有失公平,侵犯了其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在公益诉讼中建议长隆集团“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笔者认为,双轨制或许是恰当有效的方式之一,即在论年龄的合理性与看身高的直观性中间找到平衡点,求取最大公约数,两个标准同时用,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享受儿童票优惠。这既契合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最大利益原则”,使更多孩子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也让管理者降低操作成本,让“超高”孩子的家长事前有备,以避免不必要的“口水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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