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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汇”一从犯获刑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2017年7月,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涉嫌传销等犯罪被依法查处的消息,在社会上迅速传播开来。同年7月19日,辽宁省凌海市人聂某某经当地警方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参与“善心汇”的犯罪事实。近日,记者获悉,聂某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善心汇”公司成立于2013年,该公司开发的“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变相缴纳门槛费,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
  2016年6月,聂某某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开始发展下线。2017年7月,聂某某经警方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司法鉴定,聂某某的登录账户在会员网络中处于第7层,其下线网络有22层,共计37438个会员账号。
  2018年7月23日,凌海市人民法院认定聂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5.56万元。
  一审宣判后,聂某某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只是参与者,不是组织、领导者。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聂某某参与“善心汇”传销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非发起人、策划者,是从犯,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聂某某系初犯,且在二审期间能够主动全额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月2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聂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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